墨新聞|記者張游舜/台北報導
目前勞動法令並無「颱風假」規定,但依據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規定,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,勞工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、又或因天然災害等因素阻塞交通等情況,勞工因而未出勤時,雇主宜不扣發工資,也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呼籲,如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,加班部分,雇主應就勞工加班時數,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;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,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,工資部分加倍給予外,雇主也應於事後給予補休一日。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,勞雇雙方應另行於事後協商排定補假休息期日,最晚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。
另颱風當天休假的勞工,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,遇到颱風停止上班,不影響原本的假期,雇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。
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、事變、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,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-2246823或逕洽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(南投市中興路660號)服務櫃檯諮詢。
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: 颱風天不冒險 勞工權益不縮減


